原因 2.2

這段改編自 2010 年 4 月 3 日的對話。

我覺得我對「原因」意思的講法,比李生的講法好一點,假設你沒有錯誤轉述他的意思。他講法的問題在於「任大任小」—— 範圍既不是小到,講單一特定事件(今次禮堂火警),亦不是大到,講一般事件(有關火災的自然規律、科學通則)。

如果小到講單一特定事件,「亂拋煙蒂」是「今次禮堂甲火警」的「先決條件」。如果大到講一般事件,「亂拋煙蒂」不是「火警」的「先決條件」。如果範圍在兩者之間,但又沒有講明在兩者之間的哪裡,那「『亂拋煙蒂』是不是『先決條件』?」就沒有所謂「答案」。如果範圍在兩者之間,而你又已經釐清問題的話,答案就會顯而易見:

「亂拋煙蒂」是「今次禮堂甲火警」的「先決條件」。

「亂拋煙蒂」不是「禮堂甲火警」的「先決條件」。

「亂拋煙蒂」不是「火警」的「先決條件」。

— Me@2012.10.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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