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格堤壩 8 | 眾害取其輕 | The least of all evils, 12
這段改編自 2021 年 12 月 16 日的對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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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那愚善的年代,我受到誤導,以為「任何情況下,不可令人不開心」。
那是十分荒謬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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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他人的不開心,不是我引起的話,那樣,我就沒有責任要,做些什麼事情,令到他開心。
— Me@2022-08-20 11:27:16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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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人做一件事時,往往有超過一個原因。除了「主要原因」外,往往還有「其他原因」。情況許可的話,最好把「主要原因」講出來。那樣處事,會乾淨俐落,而自己的感受,亦會是最舒服的。情況不許可把「主要原因」,給人知道的話,你可以把「其他原因」講出來,而毋須講假話。
記住,千萬不要說假話,除非遇上極端的情形。「極端的情形」是指,如果當時不立刻直接說假話,別人或自己就會,受到嚴重的傷害。但是,既然稱得上是「極端的情形」,即是很少會發生。所以,在絕大部分情況下,你是不需要說假話的。
— Me@2010.10.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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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多年前我教了你,在不方便講「真正主要原因」時,可以改為用「真正次要原因」。
現在,內容大方向仍然正確,但細節方面,有一點補充。年青時,我以為的「不方便」,有部分時候,其實是幻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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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時候,我有權不給任何原因,甚至不理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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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多年前我教你時,所用的例子是,我讀物理碩士時,有一份功課習作,需二人一組合作。後來意見不合,我就不想再合作,所以刻意包裝成,我的錯誤:
「對於達不到你的要求,我不太好意思。為免影響你的成績,不如我們跟教授提議,分開習作,各自評分?」
那時已是凌晨,在電話中拖拖拉拉後,他終於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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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的話,我處理同類事件的方法,則會終極直接。
合作要兩個人的同意,分開則只需一個。
請求對方的准許,只是客氣之辭。需要不要,則視乎個別情況。而在這件事,其實毋須那拍檔的准許。我只需要直接了當:
「我覺得繼續合作,不利雙方,所以,我決定了拆伙。」
在自己一人有權,做決定的事情上,千萬不要企圖,問准他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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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住,和解、道歉 和 解釋 等,只適用於,還要相處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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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離沒有對錯 要走也解釋不多
— 現代愛情故事
— Me@2023-07-26 05:25:08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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